法律依據:壹是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壹些行政經費和單位結余資金不足以承擔罰款的單位,在沒收小金庫結余資金的同時,可以在相關處罰標準內,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處罰。決不能因實施處罰而導致被審計單位無法承擔相關資金,從而引發新的違規違紀行為。對於這類單位,要重點建設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和個人罰款。其次,在處理小金庫使用資金時,應區別對待:對於用於彌補單位資金不足的正常支出部分,可以不再處理處罰;對於用於單位非正常支出的部分,在考慮單位資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進行處罰;對以“娛樂、會議、檢查”等名義進行個人消費的,責令被審計單位向相關人員追回相關資金,構成貪汙、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相關資金應同時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