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要參考退休人員的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繳納保險的比例和繳費基數等相關要素。當然與職工的職稱有壹定關系(職工在職時有職稱並且被企業聘用,那麽工資就比沒有職稱的高,工資高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就高),相同比例的繳費,退休時享受的退休待遇也會增加。但是,如果是職工在職時有職稱,但並沒有被單位聘用(職稱),那麽職工的工資、繳納社保的基數及退休後的養老金也就不會太高了。所以,職稱要與崗位對稱(關鍵是企業聘用了)才能提高退休的養老保險待遇。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壹次支付給本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壹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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