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6、7、8條分別列出三種行為的具體行為: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人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壹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壹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壹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壹)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