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假設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而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應有金額。
壹般情況下,稅法認定的資產取得成本是購買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在持續持有資產的過程中,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後的余額。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和其他資產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相對於會計賬面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稱為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