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預期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
(2)預計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應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稅收法規:
根據{ 2000 } 84號文件
第二十五條除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二十年;
(二)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因此,使用壽命沒有財務限制。當然妳可以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和妳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20年或者30年甚至更長。
目前稅收規定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至於財務和稅務規定不壹致,妳只要按照財務核算就可以了。只是不符合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貴公司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妳的會計和稅法水平比較高,也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稅收法規進行稅務籌劃,減輕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