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從債務的定義可以看出,經濟利益預期流出企業是債務的本質特征。在實踐中,履行義務所需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是不確定的,尤其是與推定義務相關的經濟利益通常需要依賴大量的估計。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定義為:負債是能夠用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具有以下特征:
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流動義務。
2.負債的清償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
公共機構的負債:
事業單位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墊款、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
1.短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機構在1年內(含1年)借入的各類貸款。機構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其他費用。
2.應付資金:應付資金是指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各種未繳資金,包括應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納的稅款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其他資金。
3.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和為職工發放的各類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4.應付款和預收款:應付款和預收款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款。
5.長期貸款:長期貸款是指機構借入的期限超過65,438+0年(不含65,438+0年)的各類貸款。長期借款利息計入其他費用,如為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專項借款,在項目建設期間支付,應同時資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