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在統壹的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的,經財政部授權,在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批。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執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