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總收入包括什麽?
政策基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收入的業務確認存在差異。
會計確認:企業將產品用於營銷或促銷、交際應酬、分配股利、對外捐贈等。,應按產品的賬面價值,借記“營業費用——業務推廣費用”、“管理費用——交際應酬費用”、“營業外支出”。
稅法確認:稅法中規定產品用於營銷或促銷、社交、分紅、對外捐贈等。應該作為銷售處理。壹方面,不含流轉稅的產品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另壹方面,上述核算中的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可以不在稅前扣除(如非公益性捐贈),也可以只與本年度企業其他類似支出(如社會招待費)壹並扣除。
三、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委托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或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服務超過65,438+0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成的完工進度或者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