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第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三、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四、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有效投入。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設備。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三同時”。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八、依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九、落實安全生產各方責任。十、對員工進行告知和教育。十壹、實施危險作業(活動)。十二、組織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十三、嚴格管理危險品。十四、設備、工藝符合安全規定。十五、相關場所、設施和設備。十六、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的設置。17.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十八、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