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商業匯票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XX公司
到期兌換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2)開出商業匯票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票據
貸:應付賬款——XX公司
到期兌換時
貸:應付票據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應收票據的到期日應按不同的約定方式來確定。
1、如約定按日計算,則應以足日為準,在其計算時按算尾不算頭的方式確定。如約定按月計算,則足月為標準,在計算時按到期月份的對日確定。
2、若到期月份無此對日,應按到期月份的最後日確定。例如8月31日開出的6個月商業匯票,到期日應為下年2月28日(若有29日為29日);若此匯票為8個月時,到期日應為下年的4月30日。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票據的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必須註意下列事項: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兌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4)至2012年,我國使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時,應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員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承兌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承兌視為拒絕承兌,承兌無效。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憑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利息的計生機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商業匯票的票款結算壹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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