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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需要轉什麽?

註冊會計師的移交過程:

1.個人應當申請轉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同意後,應當對註冊會計師在事務所任職期間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評價,由總會計師簽名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2.然後由轉辦出具業務轉讓函,征得轉辦同意後,由轉辦所在地的省級協會先辦理轉讓手續。

3.轉入地所在省級協會審核同意後,出具同意轉入函,然後到轉出地所在省級協會辦理註冊會計師轉出手續。

4.轉出地所在省級協會對註冊會計師個人轉出申請、轉出地對申請人的書面鑒定、轉入地的申請報告等材料審核同意後,應在註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中註明“同意轉出”字樣,並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5.然後到轉入地所在的省聯社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所在省協會應在註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中註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並加蓋省協會印章。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註冊會計師轉崗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轉崗:

(壹)清算時負責清算的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代表。

(二)因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的執業行為,在檢查或調查結論發出前。

(3)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另壹家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股權轉讓(退股)手續。

(四)暫停執業處罰期間。

(五)當地中註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註冊會計師轉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