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計稅方法下的企業會計處理:A企業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其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壹批原材料/周轉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在這壹步中,價格和稅金應該分開: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3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179.49
貸款: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項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造價120+0。
貸款:原材料/周轉材料120.38+0
3.接受C公司提供的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金額為65,438+02,000元,已支付貨款,並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建設-合同造價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9.38+0
貸款:銀行存款12000。
4.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日期,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這時,納稅義務就產生了。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
借方:銀行36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
5.期末結轉的未繳增值稅: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增值稅)1038.57
貸款: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的企業會計處理:企業B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會計處理如下:
1.采購原材料和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
2.接受D公司提供的建築勞務,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價值12000元。已付款,並取得普通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稅[2065]438號)的規定,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增值稅改革銷項稅額抵扣”壹欄,記錄企業因按規定抵扣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建設-合同造價11650.4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營業稅增加額)34988+0
貸款:銀行存款12000。
3.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日期,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方:銀行36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4951.46
4.期末結轉的未繳增值稅: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轉出)699.03
貸款: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699.03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由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無欄目,按規定扣除銷售額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抵扣“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待遇與壹般納稅人的簡易稅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