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這些規則規定了事業單位應如何管理和核算其往來賬戶,包括臨時賬戶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細則要求事業單位及時清理結算往來賬戶,不得長期掛賬,並加強臨時賬戶管理,不得將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納入臨時賬戶。
2.《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這些制度對事業單位的會計處理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往來款項的核算和報告。該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及時清算、催收各類應收及預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