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數字和金額書寫規範:
1.阿拉伯數字應逐壹書寫,貨幣符號(如人民幣符號“人民幣”)或貨幣名稱、商品符號的簡稱應寫在阿拉伯金額數字之前。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有空格。凡貨幣符號寫在阿拉伯數字前面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如人民幣“元”)。
2.凡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其他貨幣為貨幣的基本單位,下同),均應填寫到元小數點後的角度,如無角度,可將角度和位置用“00”或“—”符號書寫,如無角度,位置用“0”書寫,不得用“—”符號代替。
3.用大寫字母或行書書寫漢字和數量,如壹、二、三、四、五、陸、七、八、九、拾、百、千、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易識別,不易塗改,不得使用。
4.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達到元或角的,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字;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是分開的,分開後不寫“整”字。
5.若大寫金額數前未打印貨幣名稱,則應添加貨幣名稱(如“人民幣”),貨幣名稱與貨幣數之間不得有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