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7號,2014)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認其原值: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因此,股權轉讓的成本應以實際支付的投資價款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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