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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環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設施、裝飾維修房屋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混凝土罐車產生的廢棄物等。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轄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建築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建設、住房保障、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並與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等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和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築垃圾處置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垃圾運輸全程監控系統和信息***享平臺,加強對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建築垃圾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建築垃圾違法處置投訴屬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查處。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運輸管理第八條 建築垃圾排放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第九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工地周邊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擋設施;

(二)工地出口實行硬化,設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沈澱池並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間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築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措施;

(四)設置建築垃圾專用堆放場地,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五)各類建設工程在項目竣工時,應當將工地的剩余建築垃圾清運幹凈。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所在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處置措施。第十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建築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關資料;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築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和回收利用等事項。第十壹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第十二條 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件。

禁止將建築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及使用過期的建築垃圾處置證。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建築垃圾,有物業服務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統壹收集、運輸至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

無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由街道辦事處代為統壹收集、運輸。代為收集、運輸的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居民承擔。第十五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與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運輸線路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責任書內容應當包括行駛的時間、線路、保潔要求、責任保證等。第十六條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運輸車輛應當設置密封式加蓋裝置,並實施完全密閉式運輸,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丟棄、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準處置的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場;

(四)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件;

(五)按照建築垃圾分類標準實行分類運輸,泥漿、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六)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