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鎮各行政村財務(資金)管理業務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制,即在保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將集體所有的財務(資金)管理業務書面委托鎮會計服務中心, 鎮會計服務中心按照壹定的原則、方法和程序為村集體財務提供代理服務,並對村級進行指導和監督。
村級集體財務收支(資金)管賬、管權、管錢,由鎮會計服務中心代為管理村級資金和記賬。每個行政村不再有會計和出納,只有專職或兼職會計。村財務會計和出納由鎮會計服務中心實行“雙代理”和報賬制。
統壹資金賬戶。村集體的所有資金應全額納入鎮會計服務中心設立的專用賬戶。嚴禁開設多個賬戶、設立“小金庫”、公款私存、收支、出借銀行(信用社)賬戶。村集體所有資金的存款利息必須歸集體所有,嚴格控制借貸和墊付。
二,村級財務管理體制
(壹)票據管理系統
1.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統壹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禁止使用其他收據,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開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支出票據應取得財稅部門監制的行業正式發票,使用鎮會計服務中心監制的支出報銷單支付農民零星支出、誤工工資、村幹部工資報酬等。,暫時得不到。
2.村專用收據和費用報銷單由村委會到鎮會計服務中心領取,鎮會計服務中心進行編號登記和銷售記錄,由代理會計妥善保管,舊的換新的,車費不變。
3.各村每次報賬,都要把將軍使用的收據帶到鎮會計服務中心審核。
(2)收益管理系統
1.村收入主要項目有:(1)經營收入;(二)承包、出租股份、拍賣集體資產和資源收益;(3)壹對壹融資收益;(4)救濟和扶貧收入;(5)土地征收補償收入;(六)上級撥款收入;(七)贊助和捐贈收入;(八)其他收入。
2.村級所有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村在取得收入時,由村委會開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據,報銷人員收取款項並在收據收款人欄簽字,其他人員不得辦理現金。
3 .村級資金收入低於5000元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到鎮會計服務中心專用賬戶;收入超過5000元的必須及時入賬;資產和資源交易取得的大額收入應直接轉入專用賬戶,不得套取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私分、挪用、拖欠收入和資金,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存放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逾期違反規定者,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現金管理系統
1.村級現金管理由報銷人員統壹收付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
2.現金管理應嚴格遵循合法收付、貨幣賬戶收費、收支平衡、按月結算的原則。不準動用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借條抵庫。
3.嚴格的現金使用制度。現金使用範圍包括工資、津貼、個人勞動報酬、獎金、福利、勞保及按規定允許個人使用的其他費用;商務旅行者必須承擔的旅行費用。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超過65,438+0,000元的支出原則上要求轉賬。特殊情況需報鎮會計服務中心審核,履行相關手續後監督發放。
4.嚴格執行備用金限額制度。備用金限額為3000-5000元,特殊情況經鎮會計服務中心批準後可適當增加。備用金使用後,報賬員應及時向鎮會計服務中心報告。報銷日期為備用金的收款日期。村報賬員報賬時,應填寫由鎮會計服務中心監制的農村集體資金報賬匯總表,然後按規定程序辦理報賬。收取備用金時,應填寫由鎮會計服務中心監制的《農村集體備用金支出表》,然後按程序辦理支取。
5.不準謊報現金用途,不準以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不允許公款賬外存放,即不允許設立“小金庫”。
6.村級報銷人員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村報銷會計核對,確保賬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