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是壹個特殊的經營主體,持有營業執照,但規模小、經營管理不規範,很難都做到依法建賬和進行會計核算。在《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出臺後,有部分有壹定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將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納入該法的調整範圍,其他所謂的“個體工商戶”主要是沒有固定經營場所、規模很小的個體經營者,要求其達到《會計法》各項規定的要求比較困難。
因此,對個體工商戶的會計規則另外規定,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會計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包括設置會計賬簿和會計核算等內容。《會計法》對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規定了原則要求,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依據的是1997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的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