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表)實行了“免表”服務:即納稅人可以不填表,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或其口述直接打印出標準文書,然後納稅人在文書上核對簽字,再按規定程序辦結涉稅事項。
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制定本表。
2.適用範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時使用。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的名稱、版本號及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3.填寫表格的說明:
(1)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包括壹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2)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折舊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圓盤算法、重置法、償債基金法、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舊法的,應在備註欄中註明批準機關及附送資料;
(三)成本核算方法: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采用的產成品、半成品的具體存貨計價方法或成本核算方法;
(4)記賬軟件: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填寫記賬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並在備註欄註明批準機關及所附材料;
(五)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各種附表,根據會計報表種類在“名稱”欄填列;
4.本表為A4豎式,壹式兩份,稅務機關壹份,納稅人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