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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未進場收到的預收款如何繳稅

最近很多人對於建築業預收款項的增值稅繳納上有點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預收款時是否發生納稅義務?收到預收款時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對於收到的預收款又該如何開具發票?今天我們帶著這些問題帶大家走進建築業預收款增值稅的處理。

壹、建築業預收款的概念。

我們在會計核算時經常會聽到“預收賬款”,按照最新的準則在會計核算時“預收賬款”的核算範圍是: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那麽在建築業裏的預收款項該如何理解:實務中就是工程預付(備料)款。工程項目開工前,為了確保工程施工正常順利進行,建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壹定的工程預付(備料)款。

二、建築業預收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也就是說從2017年7月1日取消了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收款即發生納稅義務的規定,取得預收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應為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三、建築業收到預收款的稅金預繳

1、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預繳地點: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預征率: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四、建築業預收款項發票的開具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其中“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12建築服務預收款,同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收到的預收款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按照實際的稅率和稅目進行開票。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很多人認為收到預收款未發生納稅義務所以不用進行增值稅的預繳,這裏需要註意:這裏的納稅義務發生和預繳稅款不是壹個概念,如果收到了預收款納稅義務雖然未發生,但是需要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