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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該如何處理債務重組收益?

債務人對債務重組收益的會計處理如下:

1.用現金償還債務。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抵債資產為存貨的,債務人未單獨結算增值稅的,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增值稅銷項稅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享有的股份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總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其他債務條件變更的,債務人應當以其他債務條件變更後的債務公允價值(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作為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