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薪酬標準可分為固定薪酬標準和浮動薪酬標準兩種。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十六條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壹)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壹)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且在後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範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