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股東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股東”或“圍海控股”)於2020年8月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經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有重整挽救價值,且重整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圍海控股破產重整申請,並指定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擔任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2021年3月,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圍海清潔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寧波蓋瑞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圍海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圍海投資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高岸貿易有限公司、寧波朗佐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並重整;後由法院裁定批準圍海控股等八家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日。以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0年8月26日、8年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破產重整事項的相關公告。
圍海控股管理人於2021年12月1日最終確定僅提交寧波舜農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寧波源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重整投資人的重整投資方案。後續圍海控股管理人通知了全體債權人於2021年12月24日參加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實質合並破產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具體詳見公司於2021年12月4日、14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破產重整進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