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采購員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壹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壹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