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壹)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收信息;(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