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十)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