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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如何處理?

問:企業應如何處理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的業務?答: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風險緩釋合同、信用風險緩釋證書等信用衍生工具。信用風險緩釋合同是指雙方達成的金融合同,約定在未來壹定時期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信用保護賣方為信用保護買方提供約定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保護。信用風險緩釋證書是指由基礎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基礎債務的證書持有人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流通、可轉讓的證書。信用保護買賣雙方應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合同條款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否屬於融資性擔保合同,並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除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第八條處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外, 信用保護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處理。 其中,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的信用保護費用和信用保護賣方取得的信用保護收入,應當在融資擔保合同期間內合理攤銷,計入各期損益。(二)對於不屬於融資性擔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其歸類為衍生工具進行會計處理。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未能按照債務工具的原始或修訂條款在到期時付款時,要求發行人向遭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支付特定金額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