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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會計

規範高校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法規。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自1998 1開始執行。

壹般描述。目的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各類學校發展的需要,規範學校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適用範圍是高等院校各級人員的會計。

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壹般業務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經營收支業務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發生外幣收付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核算。會計科目、賬簿等的設置要求。財務管理體制是“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年終清算和結算。規定結算的期限和年終結算的主要項目。年底前,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決算編審要求,對收支賬目、往來賬目、貨幣資金、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和結算。並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制決算。

第四部分,會計報表。明確會計報表的屬性和功能。會計報表是反映高等學校財務狀況和設置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附表和財務報表。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說明充分。指定提交報告的時限。月度報告應在月份結束後5天公布,季度報告應在季度結束後10天公布,年度報告應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