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是指對單位的經營活動和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有壹定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開展業務活動,能夠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獨立核算盈虧,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5、19條的規定,企業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分支機構屬於獨立核算納稅人的,應當獨立建帳;如果分公司不是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納入總公司統壹核算管理,是否建立相關輔助賬戶和明細賬戶可由總公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