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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銷售商在客戶手中回收的舊金送到進貨商處換成新的,在會計上怎麽處理?

請問把回收的舊金15g,價值3000元,送到進貨商處換成新的,在會計處理為:

借: 庫存商品—新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現金(如果需要補差價的話)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

貸記:庫存商品-舊金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