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工作。
包括組織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和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加強成本管理,分析經濟活動,精打細算,提高經濟效益;
負責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2.總會計師協助和參與的工作
主要包括:協助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經營管理進行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服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查。
責任和權力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會計法》沒有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但《條例》對總會計師有具體規定。
三、關於總會計師的權限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總會計師有以下權力:
1,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權利。即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的行為;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報請單位負責人批準。
2、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機構。
3.有權批準和簽署本單位的財務收支。
4、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包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