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進行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的,公司應當註明“未經審計”字樣。如果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過審計,公司應披露審計意見的類型;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如果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過審計,應披露審計意見的類型。被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說明。
法律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七條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半年度財務報告的情況以及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