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失聯24小時後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立案。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失蹤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備案。如果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當事人也可以立即報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立案材料的來源立案材料的受理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二、報警的條件是什麽?
1,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盜竊等。
2、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突發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的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吸毒、聚眾鬥毆等。;
3.火災和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處理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