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在壹般原則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且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預計未來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以很可能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以未來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如果企業不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從而導致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則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有明確證據表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後能夠在未來期間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以很可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判斷企業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壹是通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通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和費用後的收入。對這部分情況的預測應以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新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以及預算或預測期後年度內穩定或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二是前期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因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2)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壹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取得用於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3)未彌補的虧損(可抵扣虧損)和根據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扣,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可抵扣虧損是指根據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在以後年度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的虧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扣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扣期間,企業能否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暫時性差異。因此,如果企業近期發生虧損,只有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使用或有其他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才能確認可抵扣虧損和與扣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計算未來期間是否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使用該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扣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
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前期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有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3)免賠額損失是否是由於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且未來無法重復;
(4)是否有其他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企業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能夠產生足夠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例1思考問題A公司20×6年因政策原因經營虧損2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這壹虧損可以用來抵扣以後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預計未來五年可以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彌補虧損。
分析表明,經營性虧損不是由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造成的,而是可以減少未來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企業預計未來將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虧損時,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6年處理:(確認虧損年度所得稅收入)
借:500 (2,000× 25%)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項:所得稅費用500。
20×6年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所得稅費用為-500元,凈利潤為-2000-(-500) =-65 438+0 500(萬元)。
假設20×7年的利潤為654.38+50萬元,則分錄為:
借方:所得稅費用375(1 500×25%)
貸項:遞延所得稅資產375
假設20×8年利潤為10萬元,則會計分錄為:
借方:所得稅費用250(1 00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125(500×25%) (4)企業合並中,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調整合並中應當確認的商譽。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5)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例子2。計算和會計處理。20×7年3月2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0萬元從證券市場買入甲公司5%的普通股,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7年末,甲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變為2400萬元;20×8年末,甲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變為265,438+0萬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20×7年和20×8年A公司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2)編制20×7年和20×8年A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1)20×7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 400-2 000 = 4 00(萬元)
20×7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400× 25%-0 = 100(萬元)。
20×8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 100-2 000 = 100(萬元)
20×8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100× 25%-100 =-75(萬元)。
(2)公司20×7年和20×8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20×7年:
確認人民幣40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
當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方: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00。
20×8年公允價值變動: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00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300公允價值變動
借方:遞延所得稅負債7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屬於企業合並,且交易發生時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交易中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計稅基礎不同,導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準則規定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
(註:這裏的典型例子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暫時性差異。
因為無形資產在初始入賬時的入賬是:
借:無形資產
貸款: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該分錄在確認時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屬於企業合並,因此不能記入“所得稅費用”科目,而應: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款:無形資產
但是,需要調整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實際成本會違背會計上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調整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實際成本會違背會計上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所以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例3。計算及賬務處理:包拯公司2008年末為開發壹項新技術投入研發費用3,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投入500萬元,開發階段達到資本化條件前投入500萬元,達到資本化條件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投入2,0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本研發項目形成的新技術A符合上述稅法的規定,新技術A於當期期末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假設無形資產將從2009年6月5日+2009年10月開始攤銷。
在會計和稅務計算中,無形資產按10年的期限采用直線法攤銷,凈殘值為0。2010年末,該無形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4萬元,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無需變更。
假設包拯公司每年稅前利潤總額為5000萬元,沒有發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采用壹種新技術進行管理;包拯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分別計算2008年至2011年度的遞延所得稅、應納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萬元)
【示例答案】
(1)2008年底
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 000萬元,計稅依據= 2 000× 150% = 3 000(萬元)。
暫時性差異= 10萬元,遞延所得稅無需確認。
應納稅所得額= 5 000-(500+500) × 50% = 4 500(萬元)
應納所得稅= 4 500× 25% = 65 438+0 65 438+0 25(萬元)
所得稅費用= 1 125(萬元)
借方:所得稅費用1125。
貸:應交稅費-2009年末應交所得稅1125 (2)。
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 000-2 000/65 438+00 = 65 438+0 800(萬元),計稅依據= 3 000-3 000/65 438+00 = 2 700(萬元)。
暫時性差異= 900,遞延所得稅不需要確認。
應納稅所得額= 5000-(3000/10-2000/10)= 4900(萬元)
應納所得稅= 4 900× 25% = 65 438+0 225(萬元)
所得稅費用= 1 225(萬元)
借方:管理費200
貸款:累計攤銷200。
借方:所得稅費用12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25(3)2010年末。
無形資產減值測試前的賬面價值= 2000-(2000/10)×2 = 160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金額= 1 600-1 400 = 20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後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654.38+0.4萬元。
計稅依據= 3 000-(3 000/10) × 2 = 2 4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10萬元,其中800萬元(計稅基礎2400-減值測試前賬面價值為1600)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
待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 25% = 5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 5000-(3000/10-2000/10)+200 = 5100(萬元)
應納所得稅= 5 100× 25% = 1 2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1 275-50 = 1 225(萬元)。
借方:管理費200
貸款:累計攤銷200。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200
貸款: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00
借方:所得稅費用1225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75 (4)2011年末。
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1 400-(1 400/8)= 1 225(萬元)
計稅依據= 3 000-(3 000/10)×3 = 2 100(萬元)
暫時性差異875萬元,其中700萬元(計稅基礎21萬元-2011(1600-1600/8)年末賬面價值)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175× 25% = 4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當期轉回金額= 50-43.75 = 6.2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 5000-(3000/10-1400/8)= 4875(萬元)
應納所得稅= 4 875× 25% = 65 438+0 265 438+08.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1 218.75+6.25 = 1 225(萬元)
借方:管理費175
貸款:累計攤銷175
借方:所得稅費用1225
貸款:遞延所得稅資產6.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