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壹)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二)元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有關防範資本弱化的細化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進壹步解釋,對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進行了定義並對其範圍加以原則性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稅法新增加的有關防止資本弱化的內容。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壹是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具體範圍是指什麽?
二是具體標準是多少?實施條例在本條對以上問題作出了進壹步的具體規定。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投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投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壹種行為。企業資本是由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構成的。權益資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投入的資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債務資本就是從資本市場、銀行、關聯企業的融資。在企業所用的生產經營所用資金中,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劣。如果企業資本中債務資本占的比例過高,就稱為“資本弱化”。資本弱化在稅收上的主要結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稅前的扣除,同時減少就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稅。
造成資本弱化的原因有兩個。首先,由於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抵扣,而股東獲得的收益即股息卻不能在稅前扣除,選擇借債的融資方式比發行股票的融資方式,從稅收的角度來說,更具有優勢。其次,許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獲得的利息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對股息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采用債權投資比采用股權投資的稅收負擔低。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同屬於壹個利益集團的跨國公司來說,就有動機通過操縱融資方式,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為投資經營而籌措資金時,常常刻意設計資金來源結構,千方百計表現為舉債投資,加大借入資金比例,擴大債務與產權的比率,人為形成“資本弱化”,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因此,許多國家在稅法上制定了防範資本弱化條款,對關聯方之間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作出限制,防範企業通過操縱各種債務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稅前列支、降低稅收負擔,對超過壹定比例的借貸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本條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的概念本條對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進行了較寬泛、較原則性的定義,著重對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的方式進行了明確。
根據本條規定,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如購買企業債券就屬於債權性投資。鑒於目前融資形式的多樣性及收益的多變性,我們本條中沒有強調債權性投資的投資人可以在預期的時間收到固定的收益且收益具有固定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同時,也沒有對債權人獲取收益的形式加以限定,這樣,債權人既可以通過現金的形式獲得報酬,也可以通過非現金的形式獲取收益對價,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融資工具多樣性及收益支付靈活性的特點而作出的。因為目前企業的融資渠道已不僅僅限於通過借款的形式向關聯企業融資,還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補償貿易的形式向關聯企業融資。融資手段不同,支付融資對價的形式也各異。同時,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隱性手段從關聯方融資,在本條中又將間接債權性融資也包括了進來,如接受的背對背貸款等。
從獲得方式上,債權性投資既包括直接從其所有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又包括間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企業直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券性投資,是指由關聯方直接將資金借給企業,企業按照合同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壹)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是指關聯方將資金借給無關聯第三方,然後由無關聯第三方借給企業的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是指雖然該債權性投資是由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但無關聯第三方可以選擇由關聯方償還,關聯方代企業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後,對企業享有追償權。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是指名義上不稱為債權性投資,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其實質屬於負債性質,如購買另壹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或者股權,在某些情形下實質上為債權性投資。
二、權益性投資的概念
本條對權益性投資的定義采用了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是指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其金額為企業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其範圍包括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包括構成企業註冊資金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註冊資本或者股本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被計入了資本公積,並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項目下反映。權益性投資反映的是所有者對
企業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是企業資產中扣除債權人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權益性投資的目的是通常是為了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或者實施對被投資企業的重大影響,或者為其他目的而進行的,如獲得股利收入而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普通股股票投資,屬於權益性投資。
三、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我國以前並沒有采用債務/股本比率來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弱化,只是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中的註冊資本比例有壹定的要求。例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所占比重不得小於7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1000萬美元,之間的,其註冊資本所占比重不得低於50%;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之間的,其註冊資本所占比重不得低於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所占比重不得小於1/3。我國的法律還規定,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必須是自己擁有的貨幣資金及專有技術等;外國投資者的出資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其認繳的出資規模;外國投資者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或者抽回其提供的註冊資本;如果外國投資者用貸款的方式向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註冊資本,則這種借貸資金產生的利息並不能在稅前列支。制定上述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按時足額地交足註冊資本,至於交足註冊資本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外關聯企業支付的負債利息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則要看其計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時是否使用的是正常利率,如果計息使用的利率是正常利率,其支付的利息就可以在稅前扣除。可見,我國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上主要強調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不是限制企業的資本弱化。也就是說,只要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借貸利率合理,那麽,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外關聯企業借債的規模再大,支付的利息再多,其利息也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這與有些發達國家明確規定本國公司向國外關聯公司支付的超過債務/股本比率的負債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這種嚴格的規定還是有很大差距的。稅法新增的規定防止了這壹稅收漏洞,但由於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涉及面較廣,標準比較具體和復雜,且各行業的實際情況有很大不同,分為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等,在實施條例中不宜壹壹列舉,因此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各國在限制本國公司資本弱化這個問題上的處理辦法並不完全壹致。首先,除了英國以外,多數國家都通過規定債務/股本比率的辦法來限制本國企業向國外關聯公司轉移利潤,但各國的債務/股本比率存在著差異。澳大利亞、荷蘭的債務範圍為全部負息債務,債資比例為3:1;加拿大的債務範圍為來源於非居民關聯企業的債務,債資比例為2:1;韓國的債務範圍為非居民關聯企業債務,債資比例為3:1,金融企業為6:1;日本的債務範圍為非居民關聯企業債務,債資比例為3:1;美國的債務範因為全部或者非居民關聯債務,比例為超過息稅折舊前利潤50%的利息/全部債務利息支出和支付給非居民關聯企業利息/非居民關聯債務,兩者較低者不許扣除,不許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後結轉;德國的債務範圍:全部負息債務,債資比例為凈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息稅前利潤的30%,並規定:如超過上述比例則全部債務的利息支出都不許扣除,但如果德國企業的資本/資產比例高於所屬集團全球資本/資產比例,則不適用上述比例,不許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後結轉;法國的債務範圍為全部關聯貸款,債/資比例為15:1,利息支出/利息、折舊、攤銷前利潤比例為1:4(25%),並規定:如果納稅人能證明集團全球債/資比例高於法國企業債/資比例,不許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後結轉,但按5%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