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如何界定兌現被盜支票的行為?

如何界定兌現被盜支票的行為?

如何界定盜開支票後兌現的行為?中國法律界爭議頗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明楷認為,將這種行為定性為票據欺詐更為恰當。(法律分析不再贅述)

本案中,從刑法規定來看,竊取支票騙取錢財的行為先後實施了盜竊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即行為人盜取壹張沒有任何簽名的空白現金支票,同時在盜取的空白現金支票上盜取公司財務章和姓名章,然後以假出票人的名義開具現金支票,到財務部門套現,憑票付款或進行結算消費。在刑法意義上,行為人的上述系列行為本身符合三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涉及偽造金融票據罪、票據詐騙罪和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