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會計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始憑證是會計憑證中的壹種,我國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遺失的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因此加蓋治療醫院財務公章的票據存根復印件經審核後,與原始票據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