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對外捐贈的財務處理
自產的產品對外捐贈(賬面成本,公允價值),怎麽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稅法口徑怎麽處理,完整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例如:產品賬面成本80元,公允價值100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93
貸:庫存商品80(會計準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做收入處理,而應按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100*0.13)(增值稅視同銷售繳納)
稅務口徑:
借:營業外支出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借:主營業務成本80
貸:庫存商品80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1、收入:納稅調增100元;
2、主營業務成本:納稅調增80元;
3、營業外支出:納稅調增2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有關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的,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因此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件相關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贈送的,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自產自用的產品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A公司生產壹批機器設備,壹部分用於自身辦公使用,另壹部分用於銷售,其中自產自用的那壹部分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由於A公司將設備自用於辦公的情形,相當於與自身生產貨物的內部之間的結轉,實際上沒有涉及銷售行為。另外也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文件所述視同銷售的情形。因此A公司自產自用的那壹部分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