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會計法》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十條也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