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依法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經紀律、建設項目進行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構的職責:
(1),審計監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三)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審計和監督國家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五)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關系國計民生、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審計和監督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就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將審計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
(12),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專業指導監督;
(13),按照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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