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是《會計法》賦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之壹。通過會計核算,使壹個單位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財務收支情況轉化為價值形態的信息資料,形成供日常經營管理與決策使用的資源。會計核算環節上的會計基礎工作出了問題,會對會計核算乃至整個財務會計工作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會計核算環節上的基礎工作,在整個會計基礎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規範》針對實際工作中暴露的壹些問題,從加強會計核算基礎出發,作了必要的具體規定。
壹、建賬的基本要求
賬主要是指會計賬冊,亦稱會計賬簿。會計賬冊是會計核算的載體,建賬是會計工作的已開展的基礎環節。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賬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其他相關法規,如《公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因此《規範》第三十六條再次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依法建賬,不僅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也是加強單位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只有借助會計賬冊,才能夠進行會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儲存盒提供;也只有通過會計賬冊,才能夠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會計核算內容的基本要求
會計核算的內容,是指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事項。《會計法》第二章對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作過規定,《規範》第三十七條又重申了《會計法》的這壹規定,即要求對下列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款項是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資金。可以作為款項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如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種備用金等。有價證券是具有壹定財產權利或支配權的票證,如股票、國庫券、其他企業債券等。
款項的收付是經常發生的,在有的單位其發生額還很大。有價證券收付的頻繁程度在多數單位要低壹些,但發生額壹般都比較大。款項和有價證券收付的業務涉及較易受損的資產,絕大部分業務本身又直接造成壹個單位貨幣資金的增減變化,影響單位的資金調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進行嚴密、及時和準確地核算。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財物是壹個單位用來進行或維持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流動資產和機器、機械、設備、設施、運輸工具、家具等固定資產。
財產物資在許多單位構成資產的主體,並在資產總額中占有很大比例。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業務,是會計核算中的經常性業務,有關核算資料往往是單位內部進行業務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費用的重要依據。此外,財務會計核算還對各種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債權是壹個單位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各種應收和預付的款項。債務則是壹個單位需要以貨幣資金等資產或者勞務清償的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和預售款項以及應繳款項等。
債權債務都是壹個單位在自己經營活動中必然要發生的事項。對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的會計核算,涉及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及單位與其他有關方面的經濟利益,關系到單位自身的資金周轉,同時從法律角度上講,債務還決定壹個企業的生存問題,因而債權債務是會計核算的壹項重要內容。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資本壹般是企業單位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亦稱所有者權益,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基金,主要指機關、事業單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資金,如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後備基金等。
資本、基金的利益關系人比較明確,用途也基本定向。辦理資本、基金增減的會計核算,政策性很強,壹般都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等位依據,切忌盲目從單位領導人個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經法定程序認可或未辦理法定手續的任何處置意見。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收入是壹個單位在經營活動中由於銷售產品、商品,提供勞務、服務或提供資產的使用權等取得的款項或收取款項的權利。支出從狹義上講僅指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和社會團體在履行法定職能或發揮特定的功能時所發生的各項開支,以及企業或企業化的事業單位在正常經營活動以外的支出或管理損失;從廣義上講支出是壹個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開支或損失。費用僅指企業和企業化的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支出。成本壹般僅限於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生產產品、購置商品和提供勞務或服務中所發生的各種直接耗費,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費用、商品進價以及燃料、動力等其他直接費用。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都是重要的會計要素,體現著對壹個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從不同角度進行的度量,是計算壹個單位經營成果及其盈虧情況的主要依據。對這些會計要素進行核算的特點,是連續、系統、全面和綜合。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財務成果主要是企業和企業化的事業單位在壹定時期內通過從事經營活動而在財務上所取得的成果,具體表現為盈利或虧損。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包括利潤的計算、所得稅的計交和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這個環節上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所有者和國家的利益。
(七)其他會計事項
其他會計事項是指上述六項會計核算內容中未包括的、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規定或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單位在有這類事項時,應當按照各有關法律、法規或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嚴格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三、會計核算的其他要求
對會計核算的其他要求,《規範》從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六條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規定的延伸和擴充,也是對《企業會計準則》和各行業會計制度中有關會計核算的***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
(壹)會計核算依據和處理方法
《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壹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壹致。”這壹規定體現了以下幾點要求:
(1)真實性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即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準確地核算,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信息。
(2)合法性要求。會計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對處理方法的規定主要來自於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相符,減少企業在會計處理方法上的選擇余地,同時增強不同單位橫向之間會計指標的可比性。
(3)壹致性要求。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壹致,是會計核算的壹致性要求。壹個單位在對其不同時期所發生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保持壹致,可以增強這個單位的會計指標在縱向上的可比性,這種可比性也是改善經營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所需要的。
(二)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是在會計核算中劃定的會計期間,通常以公歷年度的12個月份為壹個會計年度。根據《會計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規範》第三十九條重申,各單位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確定會計年度是會計核算的持續經營和權責發生制基本假定的要求,其目的在於,當壹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或業務管理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持續不斷地進行下去的時候,為了能夠及時了解這個單位的凈收益、經營收支結果或預算執行情況,要人為地按照壹個相等的會計期間進行財務決算,以便對該會計期間的經營管理活動加以總結,對所取得的財務成果進行分配和對不同會計期間的財務成果進行分析比較。只有確定了會計年度,才能分清本期與他期,才能建立起應收應付、預收與預付和待攤與預提等概念,使會計核算的精度大大提高。
(三)記賬本位幣
《規範》第四十條關於記賬本位幣的規定,在《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基礎上作了擴充:“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境外單位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四)會計科目
《規範》第四十壹條對各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體現了較多的靈活性。其具體內容為:“各單位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和對外統壹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是按照會計要素的具體構成進行進壹步分類而確立的會計核算科目。國家統壹的行業或單位會計制度,壹般都對會計科目以及明細科目的設置、科目名稱、主要核算內容和基本業務的核算方法等做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各單位進行會計科目設置和使用的依據。同時,由於會計核算手段的進步和經營管理工作的強化,會計核算的細化不僅必要也有可能,但單位之間在經營管理的風格和要求上是有差異的,由此會帶來不同單位在會計科目設置和使用需要上的差異。因而允許各單位在“壹定條件下”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