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關系主體是會計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會計法律關系中壹定權利的享有者和壹定義務的承擔者。從理論模型圖中可以看出,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會計行為主體、會計主體、國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對會計信息有合法需求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等。這裏需要指出壹點:對於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成為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要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會計研究人員在沒有履行壹定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利用會計信息進行研究,如果研究人員利用的是失真的會計信息,導致研究結果錯誤,在此情況下,會計信息生成和報告者不需承擔法律責任。要真正理解會計法律主體的含義,還應當澄清會計法律關系主體、會計法律主體、會計主體這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1)會計法律關系主體不同於會計法律主體。會計法律主體是根據會計法享有法律地位,具有權利義務的主體。它是壹種靜態的表現,只是為主體參加會計法律關系提供了壹種資格和可能。只有通過具體的實踐加入到現實的會計關系中時,會計法律主體才成為會計法律關系主體。也有人從這個角度將法律主體分為兩類,即法律聯系主體和法律關系主體。
(2)會計法律主體不同於會計主體。
首先,兩者界定的目的不同。會計主體假設是為了明確財務報表信息的反映對象,劃清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反映的空間範圍,而法律主體的界定是為了明確法律責任的承擔者。
其次,兩者的範圍不同。會計主體泛指任何有獨立核算要求的個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合夥、獨資企業甚至壹個單位的不同部門,而法律主體僅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的個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個人合夥、獨資企業通常認為不是法律主體,其法律責任由合夥人或者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但這兩者,完全可以成為會計主體。上述可見,會計主體不同於會計法律主體,會計法律主體不同於會計法律關系主體。自然,會計法律關系主體更不同於會計主體。這壹點,也可以從會計法律關系理論模型圖中看出,最為明顯的壹點,就是會計主體作為壹個整體,只是會計法律關系主體中的壹類。另外,會計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即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相關法律都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