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九條規定,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擴展數據:
高級會計師考試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采取開卷機考試方式。主要考核考生運用會計、金融、稅收等相關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分析、判斷、處理會計業務和解決會計工作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2.報名考試前,壹定要認真閱讀相關文件,認真報考。確認繳費後,本人不申請提現。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通過互聯網輸入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3.中央單位所屬會計人員按部門規定的例外條件報名的,經本單位人事部門同意,由地方考試管理機構為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鄭州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