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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本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健全會計基礎工作,建立會計工作秩序,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會計工作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含行政公署財政部門,下同)負責管理本轄區的會計工作。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所屬單位會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不與《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本條例相抵觸的前提下,可擬定本部門、本系統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定並頒布施行。第二章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會計管理辦事機構,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會計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本條例等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管理和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三)制定會計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在職會計人員培訓,考核會計人員,核發會計證;

(四)組織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

(五)指導和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

(六)檢查、監督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及管理其他會計事務。

制定、補充、審定會計制度以及協同人事部門組織評審、管理高級會計師工作由省會計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 會計業務較多的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經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單獨設會計機構;企業可設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未設會計人員的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註冊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或代理記帳公司進行代理記帳。第八條 各單位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若幹會計工作崗位,配備與經濟業務相適應的會計人員,並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

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九條 實行會計證制度。會計人員必須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取得會計證後上崗。

禁止任何單位任用無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第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本單位的人員和有關部門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支、計量等情況,制止和糾正違法的收支;

(三)參與擬訂本單位經濟計劃、業務計劃、投資決策,參與簽訂經濟合同,定期檢查和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參與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二)依照《會計法》、本條例和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會計數據,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收支與經營狀況;

(四)不得辦理違法收支或偷漏稅收、虛報盈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 大、中型企業設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經批準可以設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應當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未設總會計師的單位,由副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的職責。第十三條 對會計人員的任免,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聯合管理機構)考核同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壹般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求本單位總會計師或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

總會計師的任免或聘解,按國家《總會計師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