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有: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如下:第二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壹條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壹)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如果收入已經產生,但還未到索取期,未開具發票,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應該確認收入,不管是否開票,發生納稅義務都應該及時申報繳納相關稅金。流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或《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將在人民大會堂同時發布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會計準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值得關註的是,新會計準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22項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稿,此外,對現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準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壹套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體系。在不久前召開的聯合國國際會計標準專家工作組第22屆會議上,財政部副部長王軍稱這套體系為“與中國國情相適應同時又充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涵蓋各類企業各項經濟業務、能夠獨立實施的會計準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