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直接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應稅收入等於總收入減去不應稅收入減去免稅收入減去扣除額-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方法:
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按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後,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納稅調整項目金額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不壹致時應調整的金額;二是稅法允許企業扣除的稅額。
總收入:
企業總收入包括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