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壹)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擴展資料:
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壹)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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