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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如何規定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79號令發布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來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個類別調整為10年、30年,原附表1、2中的保管期限為3年。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