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發生制屬於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要求,解決了收入和費用何時確認、確認多少的問題。
業務已經發生,當期應承擔的費用應計入當期,與發票是否到賬沒有必然聯系。發票只是會計上的壹種原始憑證。
因此,在上述跨期發票的情況下,由於屬於當期發生的費用,即使沒有發票,也應直接進行會計分錄,記入當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