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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a)用於營銷或銷售;(二)用於社交和娛樂;(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四)分配股利。(五)接受國外捐贈;(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在會計處理上往往有兩種方法:壹種是會計上不處理視同銷售,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相關成本。比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營銷,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另壹種在會計上作為銷售處理。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壹次會計處理,會計和稅法會有區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65438號+001)的規定,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對如何填寫視同銷售報告有爭議。有納稅人認為,企業將購買禮品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填表時視同銷售。那麽,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應該填寫?如果視為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抵扣?

例如,某企業購買禮品100元,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高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為視同銷售,需要增加100元,再作為視同銷售成本,減少100元。這並不等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是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妳真的扣了160元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看看會計處理。

不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銷售行為中視同企業取得的資產,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根據購買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所以按照購買價格計算管理費用。

如果企業已做上述會計處理,則需要做如下納稅調整:壹是在視同銷售行為中,應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3第二行增加視同銷售收入65,438+000元,同時根據配比原則在265,438+0行“視同銷售成本”中減少稅款65,438+000元。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的60%和銷售收入的5‰,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填入附表3第26行第二欄。在附表3第26行第3欄中,填寫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於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上述調整後,收入減去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發生65,438+065,438+0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65,438+065,438+07元。實際繳稅增加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借記:管理費117。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00。

借: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要繳稅,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增加繳稅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的結果是壹致的。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必須扣除相應的視同銷售成本,這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不同於視同銷售費用的扣除,不能理解為重復扣除的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業贈送自制產品,企業會將銷售收入作為公允價值。比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場價格為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為銷售的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行為為銷售貨物而不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成分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根據這壹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場價格計算。

根據上述核算,首先企業需要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增加視同銷售收入120元,根據配比原則在第21行減少稅款100元。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增加20元(120-100),填入附表3第40行“其他”第三欄。三、比較業務招待費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的5‰,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填入附表3第26行第二欄。在附表3第26行第3欄中,填寫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於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上述調整後,收入減去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發生65,438+0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65,438+020.4元。實際納稅增加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被視為銷售:

借方:管理費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0.4。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00。

借: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65,438+0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65,438+020.4元(65,438+040.4-20),增加稅金56.16元(65,438+040.4× 0.4)。

以上兩種處理的結果是壹致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不把賬目當作銷售來處理,就比較麻煩,容易出現調整錯誤。